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执行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监督,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发布与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监督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保健食品标准和化妆品标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四)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法定标准;监督实施本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物滥用与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负责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六)审批药品及医疗器械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审批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七)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包括中药材种植)、流通、使用和医疗单位制剂质量管理规范;协助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对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
(八)监督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本省黎药、中药材和海洋药物地方标准。 (九)审批保健食品广告,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依法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信息。
(十)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实施监管。
(十一)组织查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中药材集贸市场。
(十二)负责对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有关统计信息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设7个科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信息综合、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等综合性事务;负责机关后勤保障等工作。
制定并组织实施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系统内财务工作;负责编报年度预算方案并组织执行;负责财务报销和审核工作,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专项资金使用,负责各区镇餐饮服务监督工作站各项经费管理;对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内部审计;负责本系统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承担财务统计及数据上报工作。
(二)人事法规科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承担本系统党务、纪检监察、信访、工青妇、计生工作;指导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听证、应诉、规范性文件法核等工作;监督检查本系统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负责本系统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调研和规划制订工作;指导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和法制建设。
(三)餐饮服务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餐饮服务环节执行的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监督,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流通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进行监督;承担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按规定办理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批和备案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药品市场监管科
承担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零售许可的核准和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市场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召回制度;依法监督药品广告;组织开展全市药品监督抽验,发布药品质量信息;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和单位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负责药品流通质量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六)药品安全监管科
承担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医疗单位制剂管理规范;依法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实施监管;承担医疗器械零售许可核准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审批;监督实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组织查处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医疗器械监督检验和抽验,发布医疗器械质量信息;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负责药品生产质量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依法受理本单位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负责行政许可、审批各类材料、报表的统计工作;配合市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有关联审、联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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