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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职能介绍

2012-06-01 | 网络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定和执行地方财政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县对乡(镇)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和县级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和监督全县各项财政收支,负责财政资金的调度和拨款;审查汇编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

(三)管理和监督国债、投资、科技、环保等基金、资金,并办理资金的拨付;管理和拨补重要商品储备补贴资金和其他政策性资金。

(四)管理和监督全县社会保障资金、城市住房资金和土地出让资金的收支;参与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贸、科教、住房、土地、医疗、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改革;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监督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监督全县彩票发行。

(五)贯彻实施国家农业税收法规,组织农业税收的征管和负责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县级财政支农资金;负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财务。

(六)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执行会计法律及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对违反会计制度的个人和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试点工作。

(七)负责全县国债管理工作和地方金融、担保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管理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负责涉外企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工作;负责管理党政机关外事经费和财政预算内贸易性外汇。

(八)负责财政、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九)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政策规定、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国有股权管理;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制定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内设各机构职能

(一)办公室(税政条法股)

综合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报告和文件的起草与修改;负责组织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统一管理财政信息、信息网络和财政宣传;负责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综合治理、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及机关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股室做好局机关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组织或参与地方财政、税收政策的调研、起草工作;负责财政依法治理有关事项,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实施;参与办理财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宜,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承办县政府交办的税收政策和财税协调事项;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的税收法制工作。

(二)人事教育股

负责全县财政系统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有关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系统内工作人员的调配、考核、任免、录用、续聘、职称、培训、奖惩、福利、保险等工作;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财政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彻执行离退休人员的政策待遇,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做好局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预算编制办公室(预算、国库股,副科级)

拟定全县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研究提出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编制原则,以及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政策措施的建议;贯彻和拟定公共财政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编制县级综合财政预算包括财政收支计划和县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提出县级部门的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核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并提出预算安排;审核、批复县本级部门预算;负责县级综合财政预算的调整;汇总编报年度全县财政收支预算;分析报告全县预算执行情况;拟定县与乡(镇)的财政分配政策,负责县对乡(镇)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县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和审计部门审计县级财政预算执行的有关工作;审核掌握县级部门和单位的机构、编制、人员、财务收支、主要资产等情况,建立部门预算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县级部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提出建议;了解掌握县级各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重点,组织论证县级各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项目建议,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备选项目库;审核县级部门基本支出

预算和专项支出预算;指导县级各部门编制预算草案;负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有关工作;配合县人大做好对部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为各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有关预算定额、具体预算支出政策咨询服务等。 负责全县预算执行;指导和监督乡(镇)总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国库资金的调度和预算内、外资金的划拨;分析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县本级财政决算和预算外资金决算,汇编全县财政收支总决算和预算外资金总决算;办理上级财政部门业务的年终结算工作;负责国债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办理国家和省市财政性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拨款和自筹基建资金存拨款;管理县级偿债准备金;统一管理县级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存款和开户;拟定县级国库管理办法和具体支付制度;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项目、标准征收和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含各项基金、附加费)。 指导乡(镇)财政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政府采购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执行工作。

(四)综合计划股(金融、国际债务、基本建设股)

研究全县财政经济增长及分配政策,编制财政中长期规划,拟定财力综合平衡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建议;负责重要的财税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协调;参与工资、物价、住房和国有土地、矿产资源使用等制度改革者;拟定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实施办法;监督全县彩票发行工作;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县本级罚没收入的票据统一发放、登记、使用和缴销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参与拟定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实施稽查。 负责上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县政府的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牵头编制全县利用世界银行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计划,审批和编报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年度决算;制定全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度;参与贷款项目的申报、评估、执行、监督和检查,并负责落实还贷计划;负责管理贷款项目专用账户,办理项目的报账提款和拨款手续,并负责贷款项目国内配套资金的管理;负责全县地方银行、担保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负责全县国债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政府统借统还外债和外国政府贷款的还本付息年度预决算和中长期计划;参与对外磋商、谈判和签约工作;负责对贷款项目单位在项目招标过程委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行政政法股(科教文股)

负责拟定分管单位行政性经费(包括行政、科教文卫、外事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县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支出管理;拟定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及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审核提出分管单位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及编制年度滚动预算建议;审核分管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收支计划;负责分管单位年度综合财政预算的执行;监督分管单位财务运行和收支执行情况,办理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核、汇总、编制和批复。 研究制定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提出优化事业支出结构的建议;会同分管部门(单位)提出财政支持项目及预算建议;制定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督查使用、考核效果;审批分管部门(单位)年度决算;参与事业单位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参与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管理县级涉及科技系统科技三项费用。

(六)经济建设股

管理有关财政支持经济建设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排污费、专项储备经费和粮食风险基金,以及粮油差价补贴和重要储备商品政策性补贴资金;管理城市维护建设费;参与研究我县贯彻国家对流通领域重要商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参与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和投资政策研究等有关工作,参与财政投资项目安排;负责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并监督检查;审核提出分管部门(单位)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及编制年度预算建议;监督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督查使用情况,考核项目效益;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

(七)农业股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支农政策;拟定全县财政支农政策;参与编制农业发展规划和政府扶贫规划;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农口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负责全县农口部门和发展农村经济项目申报和资金落实,并进行项目和乡镇企业的效益考核;负责财政扶贫资金和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管理和监督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政策性农业和扶贫专项贷款贴息;督查财政扶贫资金落实情况;会同分管部门(单位)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综合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专项资金督查使用情况,考核项目效益;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指导乡镇企业及农村经济组织财务工作。

(八)社会保障股

参与全县社会保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提出县本级社会保障预算草案;会同分管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负责监督分管部门(单位)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督查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考核项目效益;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审核和批复分管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等。

(九)会计股

监督和管理全县会计工作;宣传贯彻实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组织和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县会计职称管理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审计、会计代理工作;负责会计委派制度试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会计协会及珠算协会工作等。

(十)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副科级)

负责全县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政策制定及涉税案件的稽查;拟定执行农业税收征收实施办法和税收会计制度;管理征收经费、专用交通工具、服装、装备、税收票证;负责编制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和县本级农业税收的直接征收。

(十一)监督局(副科级)

对本级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预算、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退付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对本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对财政部门内部财政、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进行监督。

(十二)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县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副科级)

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拟定县政府所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对评估机构执业质量和对占有单位参考评估结果的定价行为进行抽查和监督;负责县属企业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归口管理补助地方的专项经费;拟定国有资本金保值增值的考核指标体系;拟定清产核资有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实施清产核资工作。    负责拟定全县公共资源统计评价有关制度和办法;建立全县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并建立公共资源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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