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务员辞去公职限制性条件的规定。公务员承担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能,关系重大,在保证公务员辞去公职权利的同时,也必须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害。辞去公职的限制性条件有以下五个: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公务员法对低服务年限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留给下一步的单项法规进行规定,但规定了公务员未满低服务年限的,不得提出辞去公职的申请,任免机关也不得批准该公务员的申请。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这里的特殊职位,是指保密法规定的经管国家秘密事项的工作岗位。秘密事项包括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经济和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关于脱密期限,依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规规定执行。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在实践中存在这样的现象,某个公务员承担或参加某项重要工作,该项工作未完成时,如果中途换人,有可能影响工作全局,损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形下,公务员也不得辞职。这里的重要公务是指与国家或者机关的重大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活动。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上述情形也可以概括为:正在接受审查的,包括审计审查、纪律审查、司法审查。纪律审查和司法审查一般是指已正式立案的。这一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违法违纪人员以辞职来逃避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这项是兜底条款,为进一步完善辞去公职制度留下了余地,但同时也表明,对公务员辞职的限制性条件职能由法律、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定,以便于更好地保护公务员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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