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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交流

2009-06-18 | 网络

(一)国家公务员实行交流制度。交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

(二)交流条件:公务员跨地区交流到省级机关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基层工作五年以上,以及空缺职位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跨地区交流到州(地、市)政府机关工作的,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交流办理程序:

⒈公务员交流,应向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青海省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调任、转任审批表》一式三份。

⒉公务员所在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同意后开出商调函,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

⒊拟调入单位或部门人事部门按交流条件查阅拟调人员人事档案,确认其资格条件,并进行考察、考核,合格者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⒋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公务员原所在单位及拟调入单位意见,对手续齐全,符合交流条件者,随到随办;对手续不全的待补齐后办理,对不符合交流条件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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