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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小偷摔亡,除了情理还有法理

2016-11-15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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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常识、人之常情固然是判断事物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遵循原则是法律法规。

漳浦男子猛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近日,这则新闻在网上引起很大反响,不少人替追小偷的蓝某鸣不平,说这样以后谁还敢抓小偷。

这篇报道本身就有误导之嫌。据新华网13日报道,漳浦县检察院称这起案子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从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到检察院正式批捕,再到法院审判,这是不同的司法程序,涉及不同司法机关,不能搞错。如果检察院尚未批捕,说明这只是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而今年4月份,当地检察院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蓝某。这么来看的话,当地检察院或许并不认可公安机关的这一做法。

问题是,当地公安机关能不能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捕蓝某?不少人反对的其实也是这一点。比较有代表性的一种声音是,有评论认为,小偷摔亡是自己为挣脱而失去平衡,蓝某的行为并未超出私力救济的必要限度。这篇评论还指出: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司法一旦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就可能会造成普遍性的恐慌和混乱。

这种观点似是而非,不能简单套用在这桩案件上。刑法就有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小偷可能有罪,无论如何罪不至死。追小偷导致小偷(意外)死亡,从后果来讲,当然属于明显超出必要限度。所以,公安机关这么做是合乎法律程序的,至少不存在枉法情节。至于检察院批捕与否,以及法院是否作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审判,这并不属于公安机关的工作范畴。

还有,司法不能脱离多数人的生活常识固然没错,但何为多数人与生活常识,却需要逐一厘清。很明显,网上很多人认为不该抓捕蓝某,并不意味着这就是多数人的意见,更不说明这就是正确的做法。这不仅是未经量化的民意,而且未必是基于事实真相的判断。

在这个案子里,关键情节是蓝某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与小偷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这问题上,报道呈现的究竟是全部真相还是部分真相,或者报道有没有存在刻意隐瞒的部分,这些都是需要搞清楚的重要细节。如果脱离事实基础,什么都可能成为不负责任的空谈。

不妨再想想,如果公安机关当场释放蓝某,这样做就一定对吗?这名小偷可能是咎由自取,但毕竟搞出了人命,难道公安机关不该慎重行事?从小偷家属的角度,人都死了,期待司法机关给出一个合理交待,难道很过分吗?就此而论,公安机关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捕,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反倒是合乎法理的做法。

生活常识、人之常情固然是判断事物的标准,但在具体的案件中,不可或缺的遵循原则是法律法规。讲情理可能剪不断理还乱,法理才是厘清事实、辩明正谬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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