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甘肃公务员 >备考资料 >时事政治 >时政热点:任性滞纳金于法无据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时政热点:任性滞纳金于法无据

2015-06-10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时事政治频道第一时间发布每日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提供时事政治热点政策解读、理论观察、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关注--时政热点:任性滞纳金于法无据。

近日,成都市民张先生去燃气公司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一共12755.85元。咋这么多滞纳金?比燃气费的两倍都还多!张先生对此感到很不理解(6月8日《华西都市报》)。

张先生经营的店铺从去年5月开始拖缴燃气费,一年时间说短不短、说长不长,四千多元应缴燃气费,居然产生了八千多元滞纳金。而燃气公司收取天价滞纳金似乎有据可依根据《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逾期不缴燃气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对生产、经营性用户收取每日不超过应缴燃气费1%的滞纳金。每天1%,一年就是365%,如此收取滞纳金够任性。

张先生拖缴燃气费虽非故意,但拖缴总归不对,理应补偿燃气公司的损失,或者说理当受到经济上的惩罚。但无论补偿还是惩罚都得合乎情理,不能狮子大开口问题的症结恰在于此:每天1%、一年365%的滞纳金明明有悖情理,却有地方法规为其撑腰,令人徒呼奈何?而且,这种现象并非四川省独有。

实际上,若论法理,像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向用户收取滞纳金,本身就名不正言不顺。因为,滞纳金本义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并由法律授权(法定性),个人和其他团体都无权设立。譬如,税务机关可以对公民拖缴税款、交警部门可以对公民拖缴罚款收取滞纳金。而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银行等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它们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用户若拖缴相关费用,这些单位只可按照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而不是滞纳金。如此看来,《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早已过时,而报道称,四川省已着手修订该条例,并将取消燃气费滞纳金。

问题是,滞纳金取消,代之以违约金,如果只是换个名字,天价滞纳金变成天价违约金,对百姓而言没什么实际意义。所以,比换个名字更重要的,是对滞纳金(违约金)进行规范,把它关进法制的笼子,使其不再任性。

目前的情况是,虽然按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违约金的设定以实际损失为标准,但实际损失究竟是多少,往往公说婆说扯不清;虽然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但这只是针对行政罚款之类,并不适用于民事违约行为。正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不细致、不具体乃至存在空白之处,才使得天价滞纳金(违约金)屡见不鲜,民众利益受损还找不到说理的地方。

供水、供电、供气属于公用事业,具有公益属性。用户拖缴费用给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理应作出补偿,缴纳违约金。然而这种违约金并不是纯商业性质的,应考虑其特殊性,照顾民众的利益,宽谅一些人的疏忽大意。就此而言,有必要就公用事业违约金出台专门的法律规定,与商业性质的违约金区别开来,尽量平衡各方利益,尽量细致、具体、便于操作,使其既具有催缴费用的功能,又合乎情理,为民众所接受。

【时政热点:任性滞纳金于法无据】相关文章:

申论热点:公益诉讼主体需要“突围”

时政热评:关系发展全局的战略抉择

申论热点:央企应推动楼市健康发展

申论热点:急待整改的“隐患校车”

申论热点:敢“审”更要督“改”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天价罚金案”提醒了什么

申论热点:卢沟桥提醒我们什么

广西政法干警申论热点:理性爱国

天津政法干警热点最美野长城何以被“合法”破坏

理论性热点:出租车管理体制亟需改革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