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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8-13 | 网络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本市地方性民政政策,组织编制民政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的组织制度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工作。

(三)研究拟定社会保障社会化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入社区的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管理办法和服务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研究拟定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性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查处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指导区、县(市)社团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五)拟定全市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区、县(市)乡镇(街)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区、县(市)边界争议的协调,提出仲裁建议;负责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制定各类地名标志设置和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负着街、路、巷及自然村地名命名、更名(编排设置)的审定报批;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本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批报工作。

(七)负责婚姻、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拟定有关婚姻服务管理办法,负责婚姻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婚姻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

(八)拟定殡葬管理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服务行业的行政管理工作;承办公墓的审核报批工作。

(九)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资质认定、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负责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社会救济;制定农村五保户和城乡社会贫困户的定期、定量救济以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村扶贫帮困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和灾民安置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开展经常性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和救灾合作保险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和双拥共建活动;研究提出地方性分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工作;负责接收牺牲、病故军人随军家属异地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纪念场所的保护与管理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工作。

(十三)拟定全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政策、法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退伍士官、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指导区、县(市)退伍安置和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工作;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军地共育人才的协调服务工作。

(十四)制定社会福利产生的扶持和保护政策以及社会福利生产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资质认定工作;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五)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十六)承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市民政局党委是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领导民政系统党的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对行政工作实行思想政治领导,保证本体系贯彻落实党的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本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贯彻党管干部原则,对本系统干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负责对局机关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党、政、群团领导干部实行统一管理。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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