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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2012-08-15 | 网络

辽宁省沈阳市物价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提出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作价办法;负责全市价格调整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并提出使用建议。

(2)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建议;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并研究分析价格变动情况和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3)起草有关本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4)贯彻实施国家、省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省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

(5)负责本市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涉案物品估价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协调处理价格纠纷;监督并推行明码标价;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授权,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价格垄断行为;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

(6)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本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7)承办市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辽宁省沈阳市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办公室

负责公文处理、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综合法规处

负责局内文字综合、政务信息、法制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调研、政务公开等工作。

价格管理处

落实国家、省下达的行业价格管理政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完成国家、省下达的行业调查及市部署的行业价格管理调研工作;根据成本、市场供求变化和国家政策要求,提出省授权管理的价格调节建议;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受理来信来访及价格政策咨询。

收费管理一处

贯彻实施国家、省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的建议;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省、市的安排和部署,对相关项目收费情况进行调研。

收费管理二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经营性收费的政策法规;提出全市经营性收费改革的建议;监督检查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根据省、市的安排和部署,对相关项目收费情况进行调研。

行政审批办公室

落实国家、省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政策;对需报省审批的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市本级的价格和收费项目的审批;负责核发收费许可证;负责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监察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行政监察、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负责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

负责全市成本监审和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价格监测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全市市场价格水平监测;负责全市的价格信息服务工作;负责对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和政策变动情况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发布;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和预警,并提出政策建议;通过沈阳市价格信息网公示国家、省、市有关价格政策、法规和价格管理规定等,为社会和企业服务;具体负责局内计算机网络建设、运行和维护。

价格认证中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它各种标的)的价值进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依法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受理公安效能管理机关委托的效能事项财产损失价格鉴定。

价格调节基金办公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具体负责组织价格调节基金的征集、管理并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对各部门价格调节基金的缴纳及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价格研究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受物价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价员和收费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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