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务员录用考试报考须知
一、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1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
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1976年8月8日(含)至1994年8月8日(含)期间出生);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8)具备规定的人民警察身体及政审条件。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须征得报考者所在机关(单位)同意。其余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为应届毕业生的,报考者应为2012年7月31前当年毕业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全日制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或专科学历报考;在读非应届全日制本科生不能以已取得的专科学历报考),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报考者在报名时不是试用期内公务员,但在报名后,录用前成为试用期内公务员的,取消其考试或录用资格。
根据2008年以来历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规定,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的规定,20092011年录用为我省县(市、区)以下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2012年辽宁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
二、报考程序
网上报名时间:2012年8月8日8时-8月11日24时
网上查询审查结果:2012年8月9日-12日12时
缴费确认:012年8月9日8时-8月12日16时
网上报名确认及打印准考证:2012年9月5日8时-9月15日8时
第三、笔试的科目和时间
1、公共科目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
所有报考者均参加《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申论》主要通过报考者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测查报考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考试时限为150分钟,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试范围按《辽宁省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考(招生)及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人民警察)公共科目考试大纲》掌握。
2、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2年9月15日(星期六),具体安排为:
上午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14:00-16:30 《申论》
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报考者须携带准考证、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第四、公示
拟录用人选确定后,由省公务员局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的内容为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职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排名等,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出现的职位空缺,不再进行递补。
第五、录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人员,办理公务员(人民警察)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新录用的公务员(人民警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凡经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的公务员(人民警察),需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岗位工作达到三年以上,方可向各级机关流动,确保县以下机关公务员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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