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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2012-08-09 | 网络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并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水、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省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划,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全市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抚州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人事秘书科:

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

2、负责文电、档案、保密、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

3、负责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综合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等材料的草拟工作;

4、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组织公务接待,管理机关后勤工作;

5、负责重大污染事故和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情况通告、联络工作;

6、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

7、负责环保系统干部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8、承办县(区)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协管工作;

9、指导全市环境保护队伍建设;

10、负责局党组秘书工作;

11、负责本局行政监察和政风行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2、监察本局行政执法和机关效能工作;

13、负责受理对本局干职工违法、违纪的检举、控告并组织查处;

14、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污染控制科: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

2、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

3、编制市级环境治理项目贷款计划、环保补助资金计划;

4、贯彻执行国家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区规划,提出申报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

5、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环境保护和荒漠化防治工作;

6、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7、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8、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县(区)交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工作,组织拟定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9、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污染源档案,负责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监督及竣工验收;

10、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责企业上市和上市企业再融资的环境保护核查、初审工作;

11、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

12、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环境信息发布;负责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指导县(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13、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责权限内和省厅委托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5年的审批);

2、负责防治污染设施拆除、闲置核准工作;

3、负责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工作(含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批准和污染物排放核准);

4、负责实施危险废物许可证核发、固体废物跨市转移许可、危险废物登记等初审、预审、核准等工作;

5、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排放(含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核准工作;

6、负责医疗废物水路运输批准工作;

7、负责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的审批;

8、负责因教学科研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

9、负责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工作;

10、负责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及电子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备案;

11、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2、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领初审工作;

13、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监督管理科

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环境管理政策、法规和规章等管理制度;

2、负责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及监测报告质量的监督审查;

3、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监督检查;

4、负责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5、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6、指导和协调解决各地方、各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

7、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8、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攻关、技术引进和技术示范工作,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环境产品认定和环境标志认证工作;

9、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证制度;

10、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政策、法规、规章的监督实施;

2、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负责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4、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指导全市环境保护普法工作;

5、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6、组织环境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后评估;

7、负责评先创优、环境保护一票否决等企业环境守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8、负责组织协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9、负责环境信访、公众举报工作;

10、局领导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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