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价格法律意识,维护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的;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理个人或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予以查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投诉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负责制定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指导下级物价检查所的工作,协助处理或直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下级政府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全市的价格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参与省、市联合检查办案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街道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帮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建章立制;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受理不服下一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罚而申请价格行政复议的案件或申诉的案件;应诉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性工作和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文件起草以及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与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与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编制全市价格改革、调整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全市物价管理工作目标和物价总水平控制目标、指导全市物价系统综合物价业务工作;负责物价方针、政策的宣传,为市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政务信息,提供价格服务;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价格管理科
负责拟定赣州市商品价格管理办法;负责省以上工、农业产品的政府调定价措施出台后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和负责省级以上管理品种价格的审核、认真、上报工作;负责拟定市管工农业产品、交通、能源、市政府要求管理的商品、以及与这些商品相关的经营性收费的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价格水平,并组织和开展必需的价格听证、实施提价申报和备案制度;负责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科技等生产要素价格,指导、协调全市商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专项商品价格数据库;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收费管理科
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收费和涉农收费管理;审批全市经营性收费并组织和开展必需的价格听证;拟订市管收费原则、办法及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及市直主管部门的收费工作以及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换发工作、年度审验工作;参与土地、房产交易价格及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基金管理科
负责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增加基金存量;负责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使用意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调查评估,写出可行性报告,并按规定办理借、还贷手续;负责对使用调节基金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管,对基金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考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运作;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并进行综合考评;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价格成本调查队
贯彻执行上级价格管理部门成本调查监测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成本调查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上级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确定或调整调查对象和调查品种目录,安排各品种的成本调查监测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本地区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上报调查结果;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县(市、区)调查单位或农户的资料登记、核算、汇总和上报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价格监测(认证)中心
负责价格监测资料和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发布,引导市场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负责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负责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科以下价格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物价局的价格监测工作。
(八)价格鉴定事务中心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价格鉴证、评估规定,严格执业,诚实服务、恪守信用;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鉴证、评估;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承办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纠纷财物、罚没物等物品的价格鉴证、评估;接受委托承办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以及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定、评估;接受委托从事各种商品(包括机器设备、房地产矿产品)以及其他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接受委托开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项目收费调定价(标准)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与认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咨询,受聘提任价格事务顾问;对县(市、区)价格事务工作的开展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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