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计划。负责制订全市环境保护的中、长期规划,参与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编制及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吉安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三)承担落实全市污染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市、区)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实施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指导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规定负责全市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实施区域、流域限批制度。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园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各县(市、区)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九)组织协调我市有关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安市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内设4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服务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暂停审批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承担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对放射性安全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施行监督管理。
(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污染防治科,环境监测科)。
拟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市污染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及环境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的污染控制和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组织拟定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政策法规科(自然生态科)。
起草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环境保护有关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信访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
纪检组。为市纪委的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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