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介绍:
一、依法受理吉安境内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法检商品的报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鉴定及签证工作,并依法征收相应的检验检疫费。
二、依法组织实施吉安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负责吉安口岸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组织开展进出境动植物疫情监测、调查等工作;实施进出境动植物疫情的紧急预防措施。
四、依法实施国家规定必须实施的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含外商独资企业为验资目的申请的价值鉴定)工作。
五、依法对进出口食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的生产(养殖、种植)、加工和存放等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六、依法实施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的入境验证和出口、转口商品的有关出境验证。
七、依法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法定鉴定,管理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工作。
八、依法执行国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签署的有关检疫、检验的国际协议、协定和议定书等,实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检疫协议相关工作。
九、依法签发和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和标识、封识;签发出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
十、依法调查和收集国外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和国际贸易商品质量状况,提供有关信息;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保护人民生命和健康。
十一、依法监督管理吉安境内各类涉外检验检疫、鉴定和认证认可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以及卫生除害处理机构的工作。
十二、依法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十三、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前期监管与后续管理,以保证商品质量。
十四、依法对有关检验检疫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五、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质检总局赋予的其他出入境检验检疫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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