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物价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
2.负责编制全县价格改革规划,拟定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全县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和相应的调控措施,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增强政府调控市场能力。
3.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管理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垄断性商品价格、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以及重要的城市公用事业和经营性收费的管理;开展重要的工农产品成本和市场价格行情调查工作,为合理核定价格和制定价格政策提供依据。
4.管理行政性、事业性项目收费标准,发放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度审验和经常性检查,制止乱收费,减轻农民、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5.协调处理本县重大价格纠纷和价格争议;衔接毗邻地区价格政策、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发布价格公告;组织价格听证。
6. 负责市场价格监测、价格形势分析、价格趋势预警预报工作,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分析市场动态及应采取的对策,提供县政府决策参考,努力使物价的涨幅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
7.负责全县价格认证工作。开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调(定)价成本认证,以及应税物品、贷款抵押物品、拍卖物品的价格评估工作。
8.依法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本县价格违法案件的审理和复议工作;组织开展商品与收费明码标价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物价、计量、质量信得过活动,指导社会价格监督;规范价格行为,优化价格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9.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制止价格垄断、欺诈和牟取暴利的行为;制止以排挤竞争对手和独占市场为目的的低价倾销行为;负责制定突发事件价格管理工作预案并组织实施。
10.建立本县价格信息网络,开展价格信息和价格事务咨询服务,为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提供价格服务;
11. 组织开展国家物价方针、政策、法规的宣传。
12.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价格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江西省安远县物价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事务性工作和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和文件起草以及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与检查落实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与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物价方针、政策的宣传,为县领导和上级部门提供政务信息,提供价格服务;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协调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收费管理股
负责全县行政事业收费和涉农收费管理;审批全县经营性收费并组织和开展必需的价格听证;拟订县管收费原则、办法及标准;负责指导、协调全县的收费工作以及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换发工作、年度审验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综合股
价格管理:负责县以上工、农业产品的政府调定价措施出台后在辖区内的贯彻、执行和负责县级以上管理品种价格的审核、认证、上报工作;负责拟定工农业产品、交通、能源、县政府要求管理的商品、以及与这些商品相关的经营性收费的作价原则、管理办法、制定和调整价格水平,并组织和开展必需的价格听证、实施提价申报和备案制度;负责有关部门管理和指导科技等生产要素价格,指导、协调全县商品价格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专项商品价格数据库;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价格认证中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价格鉴证、评估规定,严格执法,诚实服务、恪守信用;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价格鉴证、评估;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委托,承办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等涉案物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及纠纷财物、罚没物等物品的价格鉴证、评估;接受委托承办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以及旧机动车交易价格鉴定、评估;接受委托从事各种商品(包括机器设备、房地产矿产品)以及其他各种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接受委托开展对有关商品和服务项目收费调定价(标准)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与认证;面向社会提供有关价格法规、政策的咨询。
价格监测中心 :负责价格监测资料和价格信息的采集、汇总、分析、报告和发布;负责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价格监测情况和价格形势分析报告。
(四)物价检查所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价格法律意识,维护国家价格政策和法规的;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理个人或单位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并予以查处,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投诉价格违法行为提供方便;负责制定全县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年度计划,协助处理或直接查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根据国家发改委和省、市物价局的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或督促指导全县的价格监督专项检查以及参与市、县联合检查办案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职工价格监督组织、街道居委会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帮助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和建章立制;加强价格的社会监督和自我约束;受理应诉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不服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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