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公安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全县公安系统实施组织领导和指挥;对全县公安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二)掌握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情况,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与法轮功及其他有害气功组织进行斗争。
(三)组织实施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四)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籍、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骚乱。
(五)组织指导出(入)境和外国人在我县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和公安外事工作。
(六)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七)贯彻《警卫工作规定》,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组织实施并指导全县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和交通事故查处工作。
(九)指导和监督全县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院校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指导机关、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和经济民警队伍、保安队伍建设。
(十)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信息通信工作;组织实施、监督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全县监所看管、开展狱侦、深挖犯罪等工作;领导看守所的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法律建设;检查、督察公安机关执法活动;负责全县公安机关收容教养报批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禁毒和缉毒工作。
(十四)组织全县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实施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
(十五)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
(十六)负责抓好全县公安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全县公安教育、培训及技能训练;组织公安宣传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公安队伍干部人事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全县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查处公安队伍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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