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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08-27 | 网络

江西省兴国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县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县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规划、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研制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政策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编制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和计划;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管理和工资福利工作,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和考试。

(三)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职称评聘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培养和选拔工作;负责人才信息库的建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和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紧缺人才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县工作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县国家公务员队伍和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各项政策、法规拟定我县的实施细则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政府系列有关部门内设机构股级干部的任免、备案、考核等工作。拟定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的实施办法,规范全县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人事代理和全县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县人才市场准入制度;负责全县社会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立、人才招聘及广告的审定工作;建立完善全县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人事争议案件;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承办全县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制定军转干部安置和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全县引进国外智力和本县所需特殊人才和智力的工作。负责对全县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六)根据上级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本县实际,拟定相应规定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规定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规则。

(七)拟定全县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的规定和措施;规划全县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定和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对全县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各类企业进行认定;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县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全县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县职业技能培训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规定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全县职业技能和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实施办法。

(九)制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定;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制定劳动仲裁规则;根据国家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相关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十)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规定,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执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企业提前退休工种人员的确认与审批;办理企业职工退休及待遇的审批。

(十一)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的基本规定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承办工伤认可发证和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评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二)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和促进就业资金的预算使用进行审核和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县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三)承担全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四)组织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五)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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