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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职能介绍

2012-08-28 | 网络

江西省兴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县地质矿产管理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地质矿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维护;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基金的项目管理;实施探矿权设立查询;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参与审查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审、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储备及矿产品交易集散的监管。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全县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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