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的,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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