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审计局职能介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⑴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⑵县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⑶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⑷金融、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财务收支状况。
⑸国家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⑺县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县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专项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⑻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⑼对县级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⑽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县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2、向县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情况,向县级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规范财务管理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等行之有效的建议。
3、向县长提交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4、协助查办经济案件。
5、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
6、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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