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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招录公务员不得拒绝符合条件残疾人

2013-03-20 | 网络

【本报讯】3月19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曾施霖说,《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2月17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100号政府令公布,自4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据介绍,新修订的《就业办法》设六章四十二条。明确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办法》规定了对残疾人就业的保障措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设置歧视残疾人的条件和要求。用人单位公开招考和录用公务员、其他工作人员,除职位有特殊要求之外,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在招考录取学生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取残疾人学生。

《办法》还明确了政府为保障残疾人就业实施的具体措施。办法第十七至二十四条对建立残疾人家庭零就业援助制度,扶持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专产专营,优先核发相关证照,免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先提供贷款等具体保障措施。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应当优先为其提供担保和贷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就业信息纳入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开设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就业失业登记等服务,并免收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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