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矿产资源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组织制定全县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矿产资源执法监察,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查、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依法定权限审批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组织开展全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款负责矿产品加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按规定管理矿泉水和地热水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组织、指导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干部的培训。
(七)承办市矿管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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