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介绍:
(一)负责区政府会议的会务工作,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部门,省委、省政府及其部门,市委、市政府及其部门和区委公文的呈(传)阅,提出贯彻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四)研究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请示区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五)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区政府各部门间相互协商后仍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区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六)督促检查区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级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跟踪调研,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七)搞好为民服务热线信息搜集、处理、反馈工作,进一步畅通民众诉求渠道。处理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大建议和反映的重要问题,办理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有关信访事项。
(八)负责与区人大、区政协联系,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九)根据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及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报告重要情况,传达、督办市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
(十一)指导、监督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十二)督促金融机构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协调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持。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优化金融环境、改善金融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十三)负责全区企业上市工作,指导和推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协助证券监管机构做好证券期货机构和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十四)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对地方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区政府对地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中介组织的管理,负责与驻区金融机构的联系。
(十五)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协助区长办理法制工作事项。
(十六)负责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承担审查区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单位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七)承办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省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向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工作,并受区人民政府委托提出意见或建议。
(十八)承担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承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
(十九)负责承办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组织清理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编辑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正式版本。
(二十)拟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参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组织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检查,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协助承办调处跨乡镇自然资源权属争议,核发管理和监督使用行政执法证件,指导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二十一)研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和答复意见。
(二十二)负责承办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受区人民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承办由区人民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监督全区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二十三)组织开展和指导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与交流,提供政府法制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政府法制培训工作。
(二十四)协助区政府领导同志做好需由区政府组织处理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办理区政府应急管理方面的专题文电、会务和督查调研工作。
(二十五)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本区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地方性规范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十六)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各项保障方案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落实。依法组织城市防空袭演习。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参与承担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经济建设和防灾救灾服务。
(二十八)指导和组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的工作。
(二十九)组织管理人民防空指挥信息化建设。指导和开展指挥自动化、空情报知、防空警报、通信保障和信息保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值勤和维护管理制度,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系统畅通。
(三十)负责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和参与防灾救灾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管理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依法筹措社会负担的人防建设资金,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十二)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
(三十三)承办区政府、人武部和区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人防的其他事项。
(三十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和侨务工作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指示和决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执行有关外事侨务政策的具体措施,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外事侨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三十五)负责外事礼宾业务管理的指导工作,办理区级领导的对外交往事宜。
(三十六)协调各部门的外事、侨务活动,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处理重大涉外、涉侨事项,负责常驻我区的外国人及外侨的管理工作。
(三十七)归口管理因公出国(境)和邀请外国人来区访问的工作。协助办理出国人员签证和来访外国人的邀请、签证函电等业务,负责或指导对外事干部或出国人员和团组进行对外政策、外事纪律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十八)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安全以及我区对外开放地区的开辟、调整工作。负责我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缔结友好城市的报批和相互交往工作。
(三十九)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外宣传和群众性的外事政策教育,统一对国际形势和重大国际问题的表态口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重要涉外、涉侨报导稿件。
(四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安全及保密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涉外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十一)研究侨务事业的发展规划,调查研究全区侨务工作的情况,了解掌握海外侨情。
(四十二)贯彻执行侨务工作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宣传侨务政策。
(四十三)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归侨、侨眷的扶贫救济工作和港澳同胞在区眷属的有关工作。
(四十四)负责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归侨和侨眷的来信来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华侨、归侨、侨眷出入境的有关工作。
(四十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组织编纂地方志书、综合年鉴等,搜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推动地方志工作社会化。
(四十六)办理区政府和区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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