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庐山区人事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全区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区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规定。
(二)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区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区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研究拟定全区职称改革方案和职称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资格审查(认定);负责审批全区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负责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区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机构比例;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
(五)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区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拟定全区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全区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管理全区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我区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属单位和乡(镇、街道)人事争议案件;拟定非国有单位接受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规定、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办法的拟定,提出区内急需、应予保证的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全区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负责区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审批工作。办理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子女 农转非的工作。
(七)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制度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区政府奖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审查本区报市以上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人员 ,以及以区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包括劳动模范),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区性奖励表彰工作。
(九)负责全区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拟定全区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全区军转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区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全区国外智力引进的规划、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区出国(境)培训工作,承办出国(境 )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
(十一)承办区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十二) 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
(十三)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基本方针、政策 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结合全区实际,拟定相应规定和具体改革方案,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编制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 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起草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代表区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规范。
(十五) 拟定促进全区城乡就业的基本办法和措施;规划全区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落实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全区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办法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民间及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以及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六) 根据国家颁发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指导实施;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负责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劳动预 备制度;综合管理全区就业训练中心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制定全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和措施;制订企业技能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职业职能培训的发展规划及相应规定。
(十七)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划,拟定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 的实施办法,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仲裁工作;指导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 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 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参与评审区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
(十八) 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计划和措施并指导实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全区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集体协议,审批区属固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
(十九) 拟定全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二十)拟定全区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具体办法并监督执行;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说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十一) 负责全区养老保险统筹单位职工退休(提前退休)、退职的审批;负责职工工伤认可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审核报批工作。
(二十二) 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二十三) 负责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络 , 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二十四)组织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信息和科研工作。
(二十五)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二十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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