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水务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
(三)在全县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全县水源地保持、河道整治和保护、排水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水质年报。
(四)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全县水体的保护和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的控制,监测河道水域的水量,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严重河段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六)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场)间的水事纠纷及处理水事违法案件。
(七)对水行业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水行业的供水、污水处理、农业用水的价格;组织征收水务各项规费和县政府规定的相关收费。
(八)组织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组织、指导水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辖区内河流、水域的治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办理跨界河流的对外协调,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场)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
(九)负责全县各项水务工程的规划、勘测、设计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供水和农村改水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根据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的规定,负责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输取水许可证,并确定开采限量。
(十二)负责全县水行业的科技教育、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业务培训;负责全县水务系统的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农村水电电气化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电建设的技术指导,对全县水利系统管辖的电站实行行业管理。
(十四)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抗旱工作,对河流、水库堤防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五)负责全县圩堤的监督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全县水资源统一开发和利用。
(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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