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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2012-05-15 | 网络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省检察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组织安排机关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管理秘书事务;处理检察信息,编发内部刊物;处理机要文电;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机关办公正常运行和机关日常值班工作;负责检察统计、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

二、政治部

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地、州、市党委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

政治部下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警务处(对外称法警总队)。

(一)干部处

协同省委主管部门和市、州党委负责对市、州、分院领导班子以及后备干部的考核、配备、考察工作,办理有关任免手续;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指导;承办全省检察系统的机构编制工作以及检察机关津贴补贴工作;负责办理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等级评定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政治工作数据统计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干部考核、任免、调配、奖励以及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省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宣教处

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政治理论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检察机关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检察日报》甘肃记者站工作;负责规划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负责制定全省检察机关中长期教育培训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全省检察机关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承办全省检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三)警务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管理、培训、考核工作的指导;负责组织落实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负责办理和管理司法警察的警衔和警用装备;负责协调跨区域的重大警务活动;负责管理省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三、侦查监督处

负责对全省刑事犯罪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批捕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掌握和综合分析社会治安动态情况,指导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国家安全检察工作;指导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负责对铁路检察的联络工作。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审查批捕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公诉办公室

对外代表省院公诉部门,统一对高检院公诉厅、死刑复核办、同级公安、法院、司法、国家安全等业务单位和部门行使联系、沟通和协调的职责;负责全省公诉部门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调研;负责抓全省公诉案件质量,组织对全省公诉工作的考评、专项检查;负责全省公诉干部培训以及优秀公诉人、优秀观摩庭评选等岗位练兵活动的开展;负责省院受理案件的管理工作,省院公诉部门内部的工作协调分配。

五、公诉一处

分管兰州、兰铁、武威、金昌、张掖、酒泉、嘉峪关、矿区的检察系统相关刑事案件。负责对上述地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由省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承办由省院管辖的刑事抗诉、上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对个案的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公诉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六、公诉二处

分管白银、定西、天水、陇南、林区、平凉、庆阳、临夏、甘南检察系统的相关刑事案件。负责对上述地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抗诉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工作的指导;承办由省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负责办理由省院管辖的刑事抗诉、上诉案件,出庭履行职务;负责对个案的指导工作;负责办理公诉办公室交办的其他案件及工作。

七、反贪污贿赂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负责重大、特大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协作;研究分析全省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贪污贿赂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反贪污贿赂局下设侦查一处、侦查二处、综合处。

(一)侦查一、二处

负责省院直接受理的厅(局)级贪污贿赂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和检察长决定办理的案件侦查工作;负责对市州分院大要案件的指导、协办工作;需省院配合的省内及省外协办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侦查人才库中确立的侦查专业人员在大要案、复杂、疑难案件侦查中开展指导、案件质量把关等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级院反贪部门办案人员提高侦查技能的帮助指导;负责对各地办案质量进行检查指导。

(二)综合处

负责对全省反贪工作的综合指导;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反贪贿赂统计报表、信息分析、大要案备查、案件线索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反贪贿赂工作情况综合、组织编发有关内部刊物,经验总结,起草综合性文件工作。负责全省侦查一体化和全省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潜逃追逃工作。负责全省反贪部门侦查人才库建库的相关工作;负责贪污贿赂案件质量考评、档案管理工作、保密检查。

八、反渎职侵权局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直接立案侦查全省性重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组织、协调、指挥跨地区的重大、特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及个案协查工作;研究分析全省渎职侵权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惩治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监所检察处

负责对执行机关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发生在监管场所的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案件的立案侦查以及被监管改造人员重新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的指导和督办;承办由省院管辖的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抗诉工作;负责受理被监管改造人员的控告、申诉工作;查办服刑罪犯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及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的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监所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民事行政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研究分析全省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控告申诉检察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的指导;受理公民的报案、举报、控告和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审查对分、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案件的申诉;依法查办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查报结果;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承办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综合反映控告、举报、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的情况。研究制定落实高检察院控告、刑事申诉和刑事赔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二、职务犯罪预防处

负责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特点、规律,提出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的预防对策;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负责对检察机关在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负责对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三、检察技术处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刑事侦查技术和检察信息技术工作的指导;参与管辖案件的现场勘验,对搜取的痕迹、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疑难案件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复核、复验;负责全省检察机关技术人员鉴定资格的审查;协同有关部门培训技术人员。研究制定落实高检院检察技术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四、法律政策研究室(与检委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负责全省检察机关的法律政策研究和调研工作。承担检察机关执法中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研究;组织、协调开展检察理论和专题调研;研究提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建议;参与有关立法活动,提出立法建议和修改意见;负责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工作;研究拟定对下级检察机关请示的有关执行法律、政策问题的批复意见。起草向高检院请示的有关执行法律、政策问题的报告;编辑检察刊物、《甘肃检察年鉴》、选编《检察业务资料》。

十五、监察处(与纪检组合署办公)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监察工作的指导;检查全省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在执行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规定中的问题;受理对检察人员违纪行为的控告、举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办检察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检察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十六、计划财务装备处

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的指导;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省财政部门补助全省检察系统的办案、装备基本建设经费及侦查技术设施进行分配和管理;负责全省检察系统的检察技术装备、交通工具、通讯装备、武器弹药、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各项业务、基本建设、事业单位经费的申请、核算及各种车辆、装备器材、物资的统一购置、分配;负责省院机关房地产管理、基本建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以及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省院机关环境秩序管理、安全卫生、计划生育、爱国卫生、交通安全、本区域治安综合治理及街道办事处的联络工作。

十七、机关党委

负责省院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组织工作;负责省院机关党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及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和监督;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及统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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