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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统计局职能介绍

2012-05-22 | 网络

(一)负责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国家统计政策、规划,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拟订全省统计改革建设规划和部门规章。

(二)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省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省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研究制定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省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省情、省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省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省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和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省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省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市州统计部门由中央财政、省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建立并管理全省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市、县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统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工作督查和安全保密工作;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市州统计系统的政务工作。

(二)统计设计管理与法规处。

拟订全省统计制度改革规划和方案、重大省情省力普查计划、全省统计调查计划、全省统计制度;拟订全省统计标准,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市州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统计法律、法规的监督实施;研究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依法检查、处理重大的统计违法案件;承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办理统计行政复议、应诉和其他法律性事务。

(三)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

监测预警全省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组织重大决策统计咨询活动;整理、编辑综合性统计资料;管理综合统计数据库;负责统计数据发布。

(四)国民经济核算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全省及各市州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组织全省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省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和资产负债表;整理和提出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并开展分析研究;指导各市州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工业交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工业、交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六)能源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和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对全省及各市州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并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八)贸易外经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以及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九)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群众安全感调查和劳动工资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出人口、就业、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十)社会科技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社会、科技和文化产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教育、卫生、环境统计数据;开展社会评价、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十一)农村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收集、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开展县、乡、村区域基本情况统计;进行农业经济核算;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十二)服务业统计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社会服务业的统计调查;负责建立、维护全省服务业单位名录库;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全省服务业主要经济指标数据及专业资料;负责信息产业、中介服务业等产业统计工作和服务业统计分析、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研究。

(十三)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省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工作。

(十四)财务处。 

统一管理全省统计系统事业费;负责全省统计系统财务审计监督工作;统一管理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县统计部门的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的财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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