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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安厅职能介绍

2012-05-22 | 网络

(一)研究拟定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响稳定、危害省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为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提供社会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对策。

(三)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参与侦查或直接承办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处置重大事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骚乱。

(四)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五)依法管理国籍,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居留、旅游的有关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导、监督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路障清理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的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的信息通信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对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的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并承办少年犯罪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办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重大集会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和交通管理技术建设。

(十四)制定全省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计划、制度;分配管理装备物资。

(十五)统一领导、管理全省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甘肃总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会同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做好全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和技术职称评聘、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评授警衔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组织、指导全省;公安教育培训、公安宣传文化工作。

(十七)制定全省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分析队伍状况,组织、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民警的监督;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中发生的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铁路、民航、林业公安局、处,列入公安厅序列,受主管部门和公安厅双重领导,业务工作以公安厅领导为主。

(十九)协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履行职责。

(二十)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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