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子县环境保护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全县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编制全县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县主体功能区划。
(三)承担落实全县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落实国家、省、市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乡(镇、场、处)、各部门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五)负责全县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
(六)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协调处理县际环境污染纠纷,处理县内行政区域的污染纠纷。组织开展全县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七)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和区域环境质量评价。
(八)负责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环境监测网,组织全县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监督管理全县自然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指导全县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加强全县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开展全县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西省星子县环境保护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机构编制、退休干部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宣传教育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环境行政执法的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环境影响评价股。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对未完成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及生态防治任务的乡(镇、场、处)提出限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三)污染防治股。负责监督全县的污染源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对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的监督检查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负责全县环境保护贷款和补助资金项目治理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负责监督管理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污染防治核查工作;监督管理全县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全县生态创建和生态农业建设;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股。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计划;考核总量减排情况;承担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核准节能减排财政和价格补贴;组织开展环境监测。
机关的党、团、工会、妇女组织按各自章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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