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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酒泉市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2012-05-28 | 网络

(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民族工作部署和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政策建议。

2.建立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3.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定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实施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4.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

5.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参与组织全市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全市少数民族文艺汇演。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收集、整理工作。

6.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教育和使用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8.指导县(市、区)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县和民族乡的联系;参与、协调有关部门对自治县和民族乡的项目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市宗教事务局

1.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部署和规定,并负责督促检查。

2.依法履行宗教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3.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加强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承办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依法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宗教教职人员的备案工作。

5.负责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6.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宗教交往活动;管理穆斯林朝觐工作;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7.配合有关部门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8.指导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工作,处理宗教事务的事件。

9.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务、政务和文秘工作;安排组织机关各类会议和活动;负责机关内部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交办事宜的督办落实和结果反馈工作;负责机关日常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保密、档案管理、文印和机关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机关的财务、财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本部门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

(二)民族科

开展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民族关系;负责审查公民民族成分的变更事宜;负责审核涉及少数民族内容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组织、指导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和自治县县庆活动;依据《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负责清真食品标志牌的监制;按照分工做好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和推荐工作;负责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联系民委委员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协调民族自治地方对口支援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资金项目管理及扶贫工作;做好散杂居民族和城市民族工作。负责落实民族教育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文化、科技、体育、艺术、卫生和新闻出版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和宣传工作;协调、组织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语言文字政策;负责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翻译的有关工作;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工作,抢救、收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古籍文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古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考证、审定、翻译、保护和申报等工作。

(三)宗教科

贯彻落实有关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调查研究全市宗教的重大问题;承担涉及宗教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审查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方面涉外工作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做好涉及民族、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研究涉及民族、宗教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制定应急预案,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负责维护稳定的有关工作。承担宗教管理职责,依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登记、大型宗教活动审批、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和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指导市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代表人士,培养和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市级宗教团体内部使用的宗教出版物的审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宗教工作干部、宗教团体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培训工作。审报和办理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的对外交流事项;承担全市穆斯林朝觐管理工作,办理有关批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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