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起草有关民族事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政策建议。
(二)建立完善民委委员制度,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地方法规的贯彻实施,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统一的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庆典活动,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参与拟订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五)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的政策措施;协同有关部门承办社会事业具体事宜;负责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民族古籍的抢救、保护、收集、整理工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对外宣传、外事工作;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团体的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九)指导县区民族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县的联系。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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