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建县发改委职能介绍:
(一)研究提出全县国民经济、社会和城镇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乡镇制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行业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重大专项规划,负责对县域经济、个私民营经济、服务业的发展政策和经营城镇政策的综合协调;组织、协调争取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支持的相关工作。
(二)做好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等重要经济总量的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提出本县产业发展导向意见,加强各产业间的发展协调,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研究拟订生产力规划方案及重要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推进城镇化进程,组织协调可持续发展工作。
(三)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研究组织,对全县经济运行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信贷等经济杠杆,运用县直接掌握的投资,国外贷款等经济手段,促进各项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四)负责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及重大重点建设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计划;审批和上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和国家、省、市规定应报批及本县需控制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重大重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协调服务;参与对全社会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外资金平衡协调;组织研究拟订政府性投资的重大项目融资方案;负责对全县重大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财政性建设资金、项目前期经费实行协调平衡、统筹安排。
(五)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参与组织协调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
(六)对全县服务业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计划平衡、协调服务,组织制订相关政策和市场准则,安排重大重点项目;做好全县重要物资、商品供求的总量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计划,引导和调控市场。
(七)做好人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电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及国防经济建设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研究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政策和重大问题,推动社会事业产业的发展。
(八)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审查上报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管理国家、省、市、县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和重大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参与县规划建设联合审批。
(九)贯彻执行《价格法》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全县性的价格政策、规定;负责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在全县的实施。
(十)执行国家及省、市商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研究提出全县重要性商品及服务价格调整计划及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建立和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价格公示制度。
(十一)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价格和收费调整的建议,并组织具体实施。
(十二)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的控制目录和相应的调控对策,提出价格调控及相关经济政策建议;开展价格监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信息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价格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实施,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县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及不正当价格行为;推行明码标价制度;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县政府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政府的价格管理工作;仲裁地方、部门和企业之间重大的价格纠纷及争议,负责衔接毗邻地方的价格政策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
(十六)建立全县价格信息网,负责全县价格鉴证、价格认证、涉案物品估计;负责全县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分析和资料反馈工作,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十七)负责对各乡(镇)的价格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的指导工作。
(十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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