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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建县国土局职能介绍

2012-10-03 | 网络

江西省新建县国土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有关政策规定;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城镇总体规划;指导、审核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选址、定点工作;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报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全县执行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负责全县土地、矿产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保护土地、矿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拟定并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负责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筹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专项资金使用;负责集约化供地,承办农用地转用的初审和报批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国土资源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县国土资源的调查、统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定期组织土地级别调整;执行地籍管理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地籍测绘工作;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调查、统计、评价制度和国土资源动态监测体系;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县土地评估标准;组织城区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拍卖底价的评估审核;对中介机构评估的涉及政府收益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确认和备案登记管理。

(七)承办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主管全县土地市场,依法管理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委托经营、转让和政府收购工作;依法对房地产二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承办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股票上市的土地资产处置;承担全县国土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土地收益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过程中权属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及集体四荒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及挂牌交易工作;制定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八)依法保护和管理矿产资源,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转让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矿区范围划定工作;培育、规范全县矿业权市场;负责矿山企业年检工作;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承办采矿权转让审查、报批;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地质资源汇交,负责矿产储量登记统计管理;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审查。

(九)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为管理;负责全县地勘项目的立项审查;保护地质勘探成果;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和治理;组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和防治,保护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拟定地质遗迹保护发展规划;指导全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初审,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

(十)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和宣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国土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局人员出国、出境审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土资源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全县国土资源系统的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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