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
国家赔偿是一个敏感话题。
公权力机构庞大、职责广泛,难免有疏失错漏,对无辜公民造成伤害。由公权力造成的伤害,一经确认,当由国家赔偿予以弥补。然而,现实中,常常是邻居摘了自家的枣,立马会寻他说理;而抓错人、断错案,却鲜有人具备向公家要说法的秋菊之勇。观念影响之外,也折射出争取国家赔偿的程序之多、门槛之高、难度之大。
2月10日,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法院要出具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给予程序救济这项从15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
这一司法解释,在新《国家赔偿法》奠定的基础上,使国家赔偿案件首先能告进门。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此外,司法解释还畅通了求偿渠道,规范了立案标准,完善了救济措施,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等可能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回望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再到农历龙年年初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赔偿法律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精,赔偿意识从弱到强。我们看到,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后却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2004年,湖北佘祥林蒙冤坐牢11年平反昭雪,随后获赔人身侵权赔偿金25万余元;2010年5月,河南佘祥林赵作海在媒体高度关注下获赔65万元特别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申请赔偿渠道更加通畅,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较快上升,仅湖南一地,2011年全省法院就依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3件,决定赔偿327.68万元。一条渐趋平坦的求偿之路,正在我们脚下延伸。
国家赔偿,本身强调的就是国家责任、人权保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关系到个体在遭遇权力侵害时的救济,更关乎公权力的形象与公信。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更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然而,这条路仍然很长。年初,广东深圳警方在东莞一家夜总会对涉黑人员的围剿行动中误杀一位的哥,引来关于国家赔偿责任认定的争议。这也启示我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面对不断高涨的权利意识,国家赔偿从程序到标准、从范围到落实,都还需要在公权与私权的互动中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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