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6年推出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以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法治理念有了较大提高,依法维权的愿望也日益迫切。但知法并不等同于守法,依法维权也不能代表法治的全部内涵。当前,在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多方面问题,突出表现为:
一、法治精神缺失
判断法治社会真伪的最根本标准是看其是否具备法治精神。在我国,一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思维,滥用行政权、司法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尤其是强势群体带头违法,对法治精神构成极大破坏。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信官不信法、信闹不信法全社会敬法氛围淡薄,钻法律空子、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层出不穷;法不责众心态下,法律底线屡被突破;守法环境差,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悖论依然存在。
二、普法模式低效
在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公众对法律常识和法治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亟待提升。但从基层反映看,当前的普法模式仍偏向于单向的法律知识灌输,形式主义的做法严重制约普法的实效。
三、法律体系不健全
我国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虽然初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在许多领域,还存在法律空白,存在着无法可依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还存在着法律、法规相互打架,下位法超越上位法、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等现象。
四、政府机构改革与法治建设不配套
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要区分明确;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职能、权限要区分明确。但直到现在,在一些地方,政府还在替企业征地、建厂,进行筑巢引凤,还在为企业贷款提供银行贷款担保,承担企业债务;搞城市房地产开发,政府还在与开发商合穿一条裤子,想方设法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的地方酿成人命大案仍置之不理、听之任之,这也是导致一些地方发生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近两年中央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但在实际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申请人普遍反映一些省级行政审批部门仍然死死抱住审批权不肯精简、下放,作为市、县行政审批部门,一些审批事项必须报省审批部门批准,但个别省直部门却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已经成了中央推进简政放权、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中梗阻、拦路虎。
五、监督机制存在缺陷
许多监督机构、监督机制还不健全、不配套,如各级人大还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督委员会,各级政府、部门上下级之间和内部还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有的即使明确了监督机构,也因法律依据不具体、监督措施不明确、惩处力度不够强,造成了监督无力。
对一些新闻媒体监督、人民群众监督,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指导、规范、保障,也使这些监督存在效果不理想的现象。由于缺少相关的监督法律法规和专门监督机构,许多基层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按法办事、甚至违法办事的行为,无法及时得到制止、纠正、改正,无法追究违法责任人相应的责任。这种局面如果不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到2020年把各级政府都建设成为法治政府的目标就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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