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制定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落实国家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制定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和开发利用标准。指导全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违规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市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全市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和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与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制定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制定全市地籍管理实施办法,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全市重大土地调查专项,指导市级以下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全市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落实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八)承担规范全市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全市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和地质勘查成果,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十一)承担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制定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收益分配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收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方面的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负责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河南省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1)办公室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局决定事项的督办查办、目标管理、综合治理、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档案、保密、保卫、接待、考勤、环境卫生等工作;负责协调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涉及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议案、提案、建议答复等方面的工作。
(2)执法监察科
主要职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的法制宣传教育和系统普法教育、依法行政及依法治理工作,依法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事宜;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订执法监察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组织开展对土地规划、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和执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重大的有关土地、矿产方面的违法案件;承担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工作。
(3)规划科技与调控科
主要职责:研究拟定全市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落实全市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指导和审查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监测与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担有关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协调和组织机关有关综合研究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科学研究,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科技成果,负责科技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
(4)财务科
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土地、矿产资源的税费等有关财经政策,对有关收费的征收、使用进行财务管理与监督;研究增加各项事业经费投入的各项政策措施;负责各项国拨事业经费、基金、专项经费和其它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5)用地审批与耕地保护科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用地审批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的措施,参与我市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用地事项的审查和协调工作,承办报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审查、汇总、报批以及全市建设用地审批的监督工作,负责乡(镇)非农建设用地的审批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农村宅基地的用地审批工作;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相关政策法规,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分和调整,承担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农地转用项目的补充耕地方案审查。组织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报批,组织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复垦监督等项工作。
(6)地籍管理科
主要职责:拟订全市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权属纠纷调处和权属管理办法;调处重大土地权属纠纷;负责组织实施土地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工作。
(7)土地利用科
主要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拟订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组织或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指导审核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8)矿产开发管理科
主要职责:承担全市采矿权及其转让的审查和登记发证工作;调处采矿权属争议;参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采矿权评估结果的委托确认;参与矿山企业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收支平衡、返还及使用监督管理和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审查核实工作;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的审查工作。
(9)矿产资源储量与地质勘查科
主要职责:制订矿产资源政策;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和地质勘查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和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承担全市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储量态势和供需形势分析,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调查评价;承担受理、审查探矿权和特定矿种探矿权、采矿权(设定、转让)申请,依法授予探矿权和特定矿种探矿权、采矿权(放射性矿产采矿权除外);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矿产资源占用和压覆情况的审查;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登记管理,协助省对我市地质勘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10)地质环境科
主要职责:拟订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与塌陷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的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组织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灾害防治。
(11)人事科
主要职责:承担机关及下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管理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教育培训工作;承担离退休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2)测绘管理科
主要职责:负责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基础测绘项目及大型工程测绘项目的审核、报批及组织成果验收工作;监督管理地籍测量质量和确认地籍测绘成果;做好全市各类测绘单位资格、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和测绘任务登记的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制作、保管、提供应用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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