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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市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2009-04-07 | 网络

温岭市人民政府文件

温政发〔2009〕59号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

(三)博士研究生和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等高学历人才;专业对口、亟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的高层次人才和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个别亟需的短缺专业人才;

(四)同类经费预算性质事业单位人员或财政补助向财政适当补助、非经费自理向经费自理单位流动的人员(非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流向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人员除外);

(五)符合本条第(四)款规定,从外地流动到我市事业单位的,一般应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六)本单位内部无法产生负责人的,通过公开选调形式,其人员可在各类事业单位间流动;

(七)专业保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愿意履行事业单位的义务;

(三)具备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等条件;

(四)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四章 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和进人计划,制定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的内容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等。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编制,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二)发布招聘信息。招聘计划确定后,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发布招聘信息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招聘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单位性质、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方法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考试。考试一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校招聘师范类毕业生,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方案,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由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考试命题工作须严密组织,命题须委托具备命题资格的机构实施。

考试可采取笔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笔试科目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面试可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专业技能考评、实务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应设考官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五)体检及考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市)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考核工作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

(六)公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对拟聘用人员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反映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聘 用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后,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温岭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事业单位应按《温岭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规定,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六条 被聘用人员凭《温岭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登记表》和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户籍、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原户籍在农村的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也不得应聘与单位领导人员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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