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核拨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岗位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
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和7月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岗位补贴,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事业、社会团体提供相关法人证明(复印件一份);
2.《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
4.《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5.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一份)。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提供劳务派遣公司与申请补贴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以及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派遣协议(复印件一份);
6.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一份);
7.连云港市区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减)明细表复印件一份;
8.单位缴费核定单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现金)专用收据复印件各一份;
9.困难家庭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
10.由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签名的当期工资发放表。
(二)审核拨付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七、岗位管理
1.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实行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管理职能。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非劳动者本人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两年内不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
2.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有效期最长三年,招用对象补贴期限最长三年,每年12月份核准一次。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发生变化的,于30日内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新核定。
3.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对象必须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资金来源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扩大支出试点范围资金中列支。
九、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1.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
2.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表
3.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明细表
4.连云港市区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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