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宪法
一、宪法的特征与本质:
㈠宪法的特征:
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㈡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其相违背,是最高的行为准则。
㈢宪法的本质: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宪法的产生:1215年英国《大宪章》(最早实行宪政);
1787年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欧洲第一部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言。
宪法核心价值: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效力最高修改程序复杂的,是刚性宪法;效力相等修改程序相同的,是柔性宪法。
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㈠公民与国籍: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
2.父母有中国公民则具有中国国籍;
3.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㈡公民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2.宗教信仰自由,3.政治权利和自由,4.监督权,5.人身自由,
6.财产权,7.社会经济、教育、文化方面的权利,8.特定主体的权利。
平等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秘密受法律保护。
国家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㈢公民的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
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三、国家机构:
㈠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1.民主集中制;2.法治;3.责任制。
国家机构就是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
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是最高的权力机关,最高的立法机关;人大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1.全国人大的职权:
⑴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由人大常委会或者1/5 以上的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法1/2即可) 口诀:常说无一帅哥不三心二意。
⑵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⑶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①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
②国家主席、副主席;
③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④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名决定国务院的其他组成人员;
⑤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其他组成人员。
⑷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①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②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③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④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⑤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⑥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
2.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⑴提出议案、质询和询问的权利;
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才能提出议案。 提出议案口诀:国军常法检,30委员主席团。8类
⑵言论、表决免责权;
⑶刑事豁免权。
人大代表非经人大会议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乡级代表无)
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是行使最高权力的机关,也是立法机关。与全国人大之间是隶属关系。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
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
常委会的任期是5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⑴立法权:
①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②制定、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外的其他法律;
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
④解释法律。
⑵监督权:
①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注意:副总理、国务委员无权决定);
③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④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⑤与法院相同:根据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
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
与法院不同: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⑶重大事项决定权:
①决定特赦;
②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③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④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还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和废除缔结的条约、协定,规定专门的衔级制度,规定和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㈣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行政机关。
1.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任期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
职不得超过两届。
2.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
3.国务院的职权:⑴法规制定权;
⑵提案权;
⑶领导权;
⑷任免权;
⑸行政区域划分权;
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⑹紧急状态决定权。
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进入紧急状态。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我国54年宪法设置国家主席,75、78宪法对国家主席未加规定,82年又设置了国家主席。
1.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的任期是5年,且连续任职
不超过两届。
2.国家主席的职权:
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国务
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外交权;荣典权。
3.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任期届满前,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务
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㈥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委是国家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
1.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的每届任期为5
年。宪法没有对军委主席连续任职问题作出规定。
㈦人民法院:
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1.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⑴全国设立最高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分为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⑵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监督关系。
⑶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㈧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1.组织体系与领导体制:
⑴全国设立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专门检察院包括军事检
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⑵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从上级、从人大及其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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