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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权

2014-06-09 | 网络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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