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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京市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10-25 | 网络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会〔2016〕1993号

各区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14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5月13日至16日举行(中、高级考试报名时间另行安排)。现将2017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初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5月13日至16日。初级资格考试报名分两个时间段,具体是2016年11月1日至10日, 2016年11月15日至23日。

二、考试形式

初级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

三、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北京市财政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驻京部队、原铁道部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 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四、考试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两个科目。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

五、考试大纲

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六、考试费用

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费用为每科目56元。

七、考试时间及时长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具体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13日至16日

(共4天、8批次)

8:30-12: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八、报名、资格审核、缴费、准考证打印时间安排

2017年度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付费、网上打印准考证、现场审核的方式。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网上报名提示,按照报名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和付费。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网上报名 2016年11月1日至10日8:0024:00

2016年11月15日至23日8:0024:00

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时间 2016年11月24日至26日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网上付费时间 2016年11月1日8:00

至12月5日24:00

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 2017年5月1日至5月13日

每天8:0020:00

具体说明:

1.网上付费时间截止后不能再付费。

2.网上付费成功后,报名成功。(请考生务必在2016年12月5日前自行登录http//:kuaiji.bjcz.gov.cn上的报名系统查询确认自己的报名状态。)

3.打印准考证时间截止后不能再打印准考证。

4.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地点见附件。

九、2017年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付费及打印准考证网址:

http//:kuaiji.bjcz.gov.cn

十、考生注意事项

1.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报名按照首次报考人员和非首次报考人员两类人员管理。

首次报考人员:2017年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及以前年度报考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资格审核通过但是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没有成功的人员。

非首次报考人员:以前年度在北京地区成功报名初级资格并通过现场资格审核、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的人员。

2.首次报考人员需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核、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资格审核时应携带报名信息表、学历证书原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居民身份证明原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到现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行网上付费。

3.非首次报考人员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按照网上报名流程直接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付费手续,不需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拍照、指纹及身份证录入。

4.持外省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生,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北京的手续后,方可报名。

5.咨询电话

语音咨询电话:88549924

网上付费咨询电话:95534

点击下载

2017年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现场审核地点.doc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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