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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高速“超时费”就是一种乱收费

2015-10-27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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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先生开车走高速公路从南宁回凭祥,因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下高速时被告知超时,要交超时费。收费站还查出,今年以来,该车已累计超时20次,需补交超时费2400元。双方协商未果,黄先生的车被滞留在凭祥收费站。

很多人可能不太了解高速公路超时费。这是为了打击驾驶员换卡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果车辆在某段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最长限时,就要缴纳超时费,最长限时以出入口之间里程除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有的则规定,车辆在同一条高速线路行驶超过12小时,就要缴纳超时费。目前,不少省份都在收费公路管理文件中做了类似规定。

打击换卡逃费理所应当,可问题是,你不能偷换概念,把打击换卡逃费偷换成打击行驶超时。车辆行驶超时有多种原因,并不必然意味着驾驶员有换卡逃费行为。就像新闻中的黄先生,他只不过是在服务区休息了一会儿,因此比正常情况多花了两个多小时,凭什么要交超时费?高速公路服务区就是休息区,司机有权在此休息,无论休息多长时间。何况,从防止疲劳驾驶的角度看,更不应限制司机在服务区的逗留时间。

对所有行驶超时的车辆收取超时费,相当于认定所有超时司机都有换卡逃费之实,这是典型的有罪推定。高速公路经营方表示,如果黄先生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证据(如购物、餐饮发票等),就可以免收超时费。这样的要求同样蛮不讲理。因为,超时司机没有义务用发票来自证清白,有无换卡逃费行为,举证的责任在收费方而不在司机。也就是说,只有收费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司机有换卡逃费行为,才能惩罚性地收取超时费,而不能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换卡逃费行为,就向其收取超时费就像法院认定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据,难道说,一个人没有证据自证无罪,法院就能判他有罪吗?

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规定,相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收费公路经营方不得在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费用。超时费并非单纯地收费,更像是一种罚款,这种罚款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不管有多少省份出台此政策,它依然是一种不合法的土政策,依然是侵犯司机权益的霸王条款。

实际上,高速公路超时费也是很愚蠢的规定。若有司机换卡逃费,弄一张服务区的购物、餐饮发票有何难哉?再有,某段高速公路的最长行车时限,是以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为计算标准的,只要车辆跑快一点,完全可以腾出时间来换卡逃费。显然,通过收取超时费来打击换卡逃费,结果只会误伤无辜的司机,却打击不到真正的逃费者。

高速公路超时费,很容易让人联想到高速公路时而拥堵不堪,不管车辆行驶速度有多慢、司机在收费站前排多长的队、人们因此耽误了多少时间,却没见高速公路经营方向司机赔偿超时费。以此来看高速公路超时费,更加莫名其妙、荒唐无比,它疑似乱收费,该被取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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