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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并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一类是选任的社区工作者,一类是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一)关于选任的社区工作者。
1.社区党组织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的、或被任命为社区党组织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2.社区居委会中的专职工作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专职人员,与街道(乡镇)签订服务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范畴管理。
(二)关于招录的社区工作者。
除上述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选任的社区工作者外,在社区服务站配备的专职工作人员,也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社区服务站专职工作人员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采取公开招考的办法录用。招录工作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区(县)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招录对象一般应当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
(2)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相关业务知识。
(3)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4)具有符合要求的学历。
(5)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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