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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面试热点:从强生案看反垄断法“五年之痒”

2013-08-05 | 网络

近期,根据媒体报道,强生旗下医疗器械公司因限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协议,8月1日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违反《反垄断法》,赔偿经济损失53万元。

这一诉讼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因为这是中国首例纵向垄断案,经历两级法院,审理时间长达三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刚好五年,这一案例也给了大家讨论空间。

人们常常调侃三个经济学有五种意见,而这次事件中,两个经济学家作为专家证人却给出了完全相反的答案。

反垄断是专业活,专家尚且会出现意见完全相左的情况,经济学大师科斯也抱怨被反垄断法烦透了,何况一般老百姓。回头来看,什么是垄断?我国《反垄断法》的定义,有三种情况: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条文看似明了,但具体应用之中会出现各种千差万别的情况,也是反垄断法面临的挑战之一:当反垄断法从无到有的建构过程之中,如何将国际经验有效本土化?

眼下正当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反垄断新闻更是频频出现,此前发改委对奶粉市场中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发起调查,并且宣布调查结果很快出来,近期又出现对于医药企业的调查,比如葛兰素史克。这一系列信息或许意味着企业经营环境将面临微妙变化,对于跨国企业以及海外并购更是如此。

对照强生的案例,旁观者一时之间很难有全面了解,也很难得到理性的公允判断。有媒体用美国很早就严格禁止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来作为理由,事实上很难说完全能够对应,垄断行为的定义和认定在不同国家不同制度不同案例都存在巨大的差异,很难简单套用。

如果我们不能定义垄断,那么至少可以定义反垄断的方向。反垄断应该是为了增加社会与消费者福利为目标,而不是相反。扪心自问,比起跨国公司,我们生活中触目所及的垄断,更多是行政垄断以及大型国企所赐,如此,《反垄断法》的方向也将明细。简单的移植条文和颁布几部法律并不是法治,反垄断法的效果并不能在虚空之中自动生长出来,法律的精神也存在于制度细节之中。正如有法律学者早早指出的,我国反垄断法的尴尬在于让一部经济法典去承担约束政府的功能,而宪法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政府问责制、行政诉讼等等,才是更好的反垄断和权力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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