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良知首先是一个人道德自律下有所不为的基本准则。比如,生活中不违反公序良俗,从业不损人利己,诸如商家不卖假货、会计不做假账、医生不开假药、开发商不做豆腐渣工程等等,都是做人做事的底线。这些底线通过良知的坚守,变成现实行为,表现出来的就是诚信。所以,通常情况下把没有诚信的人,都称为没有良心的人。
除了道德自律之外,人们的行为规范还有一条法律底线,即通过立法程序明文规定下来的一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必须禁止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法律底线比良知底线范围更狭窄、要求更低,通常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同样也越过了良知的边界。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每一起严重事故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同样伴随着良知批判的解读。
良知底线没有法律底线的刚性,单纯的道德自律与内省升华,需要的是道德环境的支撑。需要正视的是,如果当下社会良知丢失殆尽,缺少的正是一个讲良心的道德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不讲良知,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受益,比如,制假、使假、卖假,可获得相对于违法成本畸高的收益,等于是变相鼓励昧良知另一方面,讲良知的人需要付出坚守甚至血泪的代价。比如,油条哥的经营要担负着他人所没有的高成本风险,见义勇为承担着被讹诈的风险,这一切又都在倒逼人们放弃良知的坚守。
[措施]
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以道德保障社会建设,关键不是道德宣教性的、引导式的良知入法,而是细化良知入法内容,实实在在的应当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向外国取经,进行道德立法。
一方面,道德立法不能一刀切,不能对全社会的道德行为进行立法,不能把所有的道德规范变成法律条款,约束公民的行为,应当是对特定人群的道德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比如对以最高道德标准约束的公务员群体进行道德立法,或者是针对一些基本的、普遍的道德规范通过制度安排使之制度化、法制化。版权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行为的道德立法,应当本着扬善不惩恶的原则。主要就是保护行善者,而不是惩处违反道德的作恶者,毕竟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而道德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不是所有人能够做到,不能因为没有见义勇为就对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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