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上海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有关待遇保障政策的实施细则(试行)》(沪委组〔2008〕发字66号)和《关于调整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有关生活待遇的通知》(沪人社力发〔2009〕44号)文件规定,现就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关于2008年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08]2号)规定执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以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在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的年月为依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以社会保险缴费专户内实际缴费基数为标准,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7%。
二、在本《通知》发布之前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个人提出并补缴应缴存部分后,负责发放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的部门方能为其补缴相应的住房公积金。具体补缴事宜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发布。
三、缴存方式参照社会保险缴纳方式,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浦东、闵行、宝山、嘉定、青浦、松江、奉贤、金山、崇明9个区县统一设立选聘到村任职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住房公积金缴存专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由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部等部门共同负责实施。各区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解释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
四、单位缴存部分所需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担,分担比例与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经费的分担比例相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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