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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2012-08-29 | 网络

广东省江门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介绍:

(一)在民族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 监督检查全市民族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

2、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协调民族关系,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清真饮食和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殡葬的监督、检查;

3、参与全市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方针、 政策、措施的研究和制订,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指导、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4、掌握、管理全市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变更工作;

5、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统战、 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6、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民族方面的涉外事务;

7、协助有关部门抵制、 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在民族问题上的分裂活动,打击利用民族问题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8、指导各市(区)民族工作部门的业务工作。 组织培训全市民族工作部门干部;

9、承办省民族宗教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在宗教事务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2、了解国内外宗教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 掌握全市各种宗教的情况和动态,研究发展趋势,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3、指导帮助宗教团体充分发挥其桥梁作用。 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机关协助或协调办理的各项事务;指导宗教团体搞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管理;联系宗教界上层人士;

4、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引导和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5、支持、帮助宗教界开展对外和对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友好往来。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宜;

6、组织、指导宗教政策和宗教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

7、指导各市(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 指导和协助各市(区)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统一协调有较大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8、对政府拨给的寺观教堂维修费提出分配意见, 并协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

9、承办省民族宗教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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