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介绍:
1、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指导相关部门制定发布其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
2、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权限,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制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3、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和组织协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
4、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5、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8、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工作;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9、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12、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协助处理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组织起草重要文件、重要会议报告;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外事、财务、后勤保障、国有资产及其他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和宣传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市级安全生产考核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综合、协调全市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督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草拟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及有关综合性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章规程并组织实施;拟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核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审批处
负责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竣工验收;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查和颁发工作;负责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备案;负责涉及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行政审批的各类备案;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前期初审和工作点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的审核工作;负责相关持证上岗的行政许可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监管一处、危化处(合署办公,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依法综合监管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贸易、非煤矿山、冶金、建材、地质、军工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上述行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工作。
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状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对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开展相关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相关行业重大危险源监管、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监管二处(履行事故调查处理职责)
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并做好批复结案工作;组织协调其他行业和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外省、市做好涉及南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的汇总分析,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配合有关部门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职业健康处
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情况;拟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地方性执法规程和标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承担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及应急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教育培训处(宣教中心)
教培处:依法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考核工作,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督促区县做好培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教中心:承担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管理者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教育培训考核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应急救援处(科技规划处)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组织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工作;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技术示范及安全生产科研成果鉴定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发布、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安全评价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江北分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方针政策;监督指导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计划,依法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省市政府方针政策情况;2、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防护情况;4、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情况;5、应急预案演练情况。督促企业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追究制;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防护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市局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协调两园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两园区管委会安全管理机构开展辖区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监察支队
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依法查处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社会中介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负责事故单位整改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检查工作,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和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督察和查处;负责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投拆和上级或同级政府部门交办移送的案件,以及迟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并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配合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行政执法专项监察工作;参与行政执法质量考核工作,及时总结安全生产监察检查工作,做好相关行政处罚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机关党总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配合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机关工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群众组织依照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二)监察室
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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