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2.依据市环保局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和污染源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3.负责污水、废气、二氧化硫、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4.负责对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的调查、处理;
5.负责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知道和环境监管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
6.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7.负责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总结交流环境监察工作经验;
8.负责核安全设施的监督检查,负责自然生态保护和农业生态环境监察;
9.负责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的现场监管工作;
10.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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