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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广安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2012-08-27 | 网络

四川省广安市国土资源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国土资源及测绘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全市国土资源规定草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实施细则;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依法查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依法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备案、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依法对广安区(含城区)的土地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制定地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依法承担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负责土地储备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依法拟定、审查和批准供地方案;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备案、监管和成果审查;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管理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管理矿产资源评审、登记、统计,组织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调查,实施对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承担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工作。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与评价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地热水、矿泉水的鉴定和年度审理工作。

(十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规划并报经省测绘局备案后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及报批工作;对本辖区内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格验证,按规定进行测绘任务登记;依法查处破坏测绘标志和阻绕测绘人员依法测绘的案件。

(十二)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制定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

(十三)负责管理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干部;负责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财政性质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广安区分局经费的管理。

(十四)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广安市国土资源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信访科牌子) (电话2332850)

负责文电、会务、接待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综合协调开展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目标管理、督察督办工作;承担文秘、信息、安全、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承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及后勤服务保障、综合业务协调处理工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与监察室 (电话2344969)

组织起草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组织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土地、矿产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和监督全市国土资源执法检查工作。

(三)规划科 (电话2348599)

编制实施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组织编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复垦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测绘规划等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土资源调查评价计划;承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分析全市国土资源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管理工作;负责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初审;拟定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负责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耕地保护科(挂广安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整理办公室牌子) (电话2349300)

负责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制目标和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集体土地占用的法规和有关政策,承担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临时用地、先行用地和集体土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批复后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各地土地征收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

(五)地籍地政科 ( 电话2344396)

拟定贯彻实施地籍地政管理办法;拟定并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调处重大或跨区市县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市本级土地登记工作;拟定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和全市土地调查、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直接负责广安区的地籍地政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地籍地政工作。

(六)土地利用管理科 ( 电话2348082)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转让、租赁、交易和收购、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土地供应管理办法,承办建设项目供地方案、临时用地、收回土地、转让交易工作;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和土地等级评定与监测;负责土地使用权处置和改变用途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矿产管理科 (电话2332294)

负责制定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年度计划,对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划定采矿区范围,负责采矿权出让的有关管理工作;办理采矿权变更、延续和注销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初审、矿产品准运证核发、采矿权核发、年检及采矿权转让初审、审批;依法调处采矿权属纠纷;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组织开展矿山企业的年度检查、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的立项工作;组织、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设计方案审查;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及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专家系统;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工作。

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地质勘查项目的初审和上报工作,参与审查地质勘查对外合作项目,会同有关部门调处勘查纠纷;指导、规范本系统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地质环境科 (电话2337133)

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等地质环境管理专项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初审、转报工作;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检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察与评价工作。

(九)测绘管理科 (电话2360220)

贯彻执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证书的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测绘资格验证,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实施技术监督和质量监督;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人为破坏测绘标志和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案件或事件。

(十)行政审批科 (电话2395466)

负责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财务科 (电话2338461)

承担国家、省、市拨付财政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国土资源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土地有偿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等政府基金征收工作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负责土地征用费的管理和监督;监督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组织拟定有关财务制度,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并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人事科 (电话2333690)

组织编写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计划;承办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广安区分局、开发区分局领导班子及其领导干部的调整、配备和干部的考察、任免、培训工作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人才规划,指导全市国土资源队伍建设。

(十三)纪委监察室 (电话2397155)

负责本部门和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行政监察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局党委(组)和上级纪委报告。按照中共中央党内监督的五项规定,负责同级党委(组)领导成员及同级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监督工作,参与推荐选拔干部工作,负责干部廉政谈话、廉政考核;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提供纪律保障;受理群众对本部辨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以及本部门和本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申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和本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查处;协助党委(组)抓好本部门和本系统党风廉政教育、制度、监督和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全系统财务内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承办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组)、地方纪委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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