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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职能介绍

2012-09-06 | 网络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旗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全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鄂伦春自治旗拥军优属、拥政爱民领导小组的有关工作。

(四)拟订全旗退役士兵(含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及计划;指导全旗接收安置工作和全旗退役士兵的培训与就业工作。

(五)拟订全旗救灾工作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和统计上报灾情;管理、分配中央、自治区、市和旗本级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全旗性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鄂伦春自治旗减灾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负责全旗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旗行政区划规划、行政区域界线和地名管理办法;承担全旗行政区划调整审核、审批和申报工作;负责各乡镇行政区域界线和勘定、管理和界线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全旗地名管理。

(八)研究全旗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政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国家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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